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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5-26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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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_20251028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18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决定废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2月21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