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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_20230417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孟连

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

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3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

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