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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_20231201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7日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